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15號原告汎太開發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林秀治 被告長都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凱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萬7,60
0元,應繳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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