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元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榮聰 被上訴人即被告歐耀北
歐亮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7,62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上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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