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家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129號上訴人乙○○(原名 楊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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