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966號
原告 楊炎堂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 律師
黃大中 律師
郭乃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查本件原告楊炎堂請求賠償機車維修費部分,核屬對物毀損之損害賠償,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