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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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5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邦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虹慧 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