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華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原告對被告中港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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