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李燕釵 被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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