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建台門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