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姜國強
姜國威 姜泓嘉 上列聲請人姜國強、姜國威、姜泓嘉與相對人 姜國惠 、 姜國鋼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姜國強、姜國威、姜泓嘉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然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明,復未於書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請求分割遺產之項目暨數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姜國強、姜國威、姜泓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呈報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依該聲明對相對人請求訴訟標的之總金額、請求分割遺產之項目、數額,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遺產稅申報暨核定等相關遺產資料),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繳足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