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簡正杉 相對人 唐詩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唐詩晴於民國105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5年5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5年5月31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7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38,38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及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唐詩晴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263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竹田鄉│鳳新││84-1││0│3│58.14│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