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31號上訴人即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即空軍第四二七戰術戰鬥機聯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868,25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40,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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