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73號聲請人鑫天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信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宏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聲請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三、提出聲請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更名)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