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姜國強
姜國威 姜泓嘉 被告 姜國惠
姜國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上開規定,於家事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載明分割遺產之項目暨其等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命原告補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項目暨其等金額,並提出如遺產稅申報暨核定等相關遺產釋明資料,及按該等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於10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姜國強、原告姜國威之同居人姜國強,至原告姜泓嘉部分,則於108年1月16日寄存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於108年1月18日具狀表示無法計算云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陳報上開事項,亦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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