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來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
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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