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5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大來電器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丙○○
丁○○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