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3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3500號聲請人戊○○相對人 魏崇乾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魏崇乾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魏崇乾除籍謄本及乙○○○、丁○○、甲○○、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