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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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411號上訴人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411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部分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就本訴部分聲明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8,100元;就反訴部分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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