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30號原告 林富蓮 被告 呂坤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訴緝字第2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