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母
甲之父被告乙○○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26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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