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再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9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傅○○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之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傅○○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第422條等規定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理由,且未附具任何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聲請再審理由之證據,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廖怡貞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