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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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受裁定人即相對人 蔡尚棉
蔡馥嫻 蔡尚泙 蔡尚銘 蔡秀華 上列聲請人 蔡秀玲 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鶯附表: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備註│├──┼─────┼─────┼──────┤│1│蔡秀玲│1/6│聲請人│├──┼─────┼─────┼──────┤│2│蔡尚棉│1/6││├──┼─────┼─────┤││3│蔡馥嫻│1/6││├──┼─────┼─────┤││4│蔡尚泙│1/6│相對人│├──┼─────┼─────┤││5│蔡尚銘│1/6││├──┼─────┼─────┤││6│蔡秀華│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