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婚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婚字第588號原告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109年12月31日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蔡○○」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