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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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林建宏 被告 李素月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素月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撤銷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前開規定,原告林建宏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