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20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本件各張本票無利率之約定,請釋明得請求依月息百分之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