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09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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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複訴訟代理人甲○○
被   告 丁○○
兼法定代理人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94年8月12日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借款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約陸續放款並約定借
款人應於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除應自遲延日起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
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丁○○自98年1月20日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80,005元、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未為清償,經原告一再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被告丁○○已
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另被告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暨利率查詢表各乙份為證。被告則以就學貸款是政府的政策
性貸款,被告無力清償,原告應向政府追償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訂上開借款契約,嗣被告未依約還款
,尚有本金80,005元、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之事
實,業據提出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利率查詢表各乙
份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自應認為原告此部份之主張為真
實。雖被告以上開情詞置辯。但查,被告既自認系爭借款契
約及借款之真正,而就學貸款雖是政府的政策性貸款,然兩
造間既然已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足見政府單位並非系爭借款
契約之當事人,是被告自應依消費借貸契約,對原告負清償
借款責任,被告辯稱就學貸款是政府的政策性貸款,原告應
向政府追償等情,洵屬無據,自不足採。又按有無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
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辯稱無力清償乙節
,亦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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