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補字第40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