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號2樓
      乙○○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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