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Y○○
段58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被告X○○
7號2W○○T○○
1號R○○S○○M○○
7號Q○○J○○兼上一特別代理人黃○○被告K○○
號B○○
17巷Z○○○b○○
巷2號丁○○
55巷兼上一法定代理人V○○
55巷1被告丙○○
2弄3乙○○
29街戊○○
29街寅○○
號甲○○
號巳○○
號辰○○
號庚○○
號癸○○
12號E○○C○○H○○壬○○辛○○L○○
號子○○
弄19U○○○丑○○
之1P○○
9號O○○
9號N○○
9號天○○
9號玄○○卯○○
5樓地○○
5樓宇○○
6樓G○○午○○未○○兼上一法定代理人f○○被告宙○○
之3申○○
號3樓亥○○
巷18A○○I○○D○○
巷28F○○
3號戌○○酉○○
3號c○○
巷2號己○○○e○○
巷8號a○○
號5樓d○○
之1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3月22日上午10時正,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96年1月20日前,補正 邱大乾 之配偶 龔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邱義生 之次女 邱雅伶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及該二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另據上開資料,提出修正後之 邱阿章 繼承系統表,並具狀追加龔善、邱雅伶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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