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788號原告 林昆弘 被告 司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萬0763元(即兩造買賣移轉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屋(含基地)之價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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