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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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陳學慶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學慶犯案時長期失眠、酗酒,一時意識不清,控制力下降而犯罪,經過這4個月以來,生活習慣與睡眠精神,均已好轉,案發當時聲請人確實因牙痛要看診,並要再去精神科看診,返家休息。聲請人保證不會再騷擾被害人,更不會再犯罪,因家中母親幾年前傷及脊椎神經後,長年臥床,下半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母親醫療費用增加,聲請人家中經濟並不寬裕,請准具保停止羈押,讓聲請人重返社會努力賺錢,為家庭盡一份心力等語。
二、經查:㈠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
嫌,前經本院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在白日,且公眾得出入的診所內,對其毫不相識的被害人為強制性交之犯行,顯屬隨機犯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5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此有本院105年2月23日訊問筆錄、押票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13頁)。
㈠聲請人涉嫌於105年1月27日17時許,進入被害人任職的牙
醫診所內,先在櫃臺搭訕擔任該診所櫃臺小姐的證人 謝宛蓉 ,並伸手欲觸碰證人謝宛蓉,經證人謝宛蓉持板子阻隔聲請人,並大聲呼救,被害人聽聞證人謝宛蓉的呼救聲,趕至櫃臺查看,聲請人旋即轉移目標,撲向被害人,並伸手脫下被害人的褲子,嗣因診所其他人員與民眾合力將聲請人壓制,致未得逞,惟聲請人仍揚言「被害人是伊的菜,要幹被害人」等語之過程,業據被害人與其同事謝宛蓉、 莊欣怡 證述明確,聲請人於偵查中亦不否認意圖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始伸手脫下被害人褲子的事實(見偵查卷第40頁),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不否認有脫下被害人褲子的事實(見本院卷第37頁),足認聲請人涉犯強制性交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㈡聲請人與被害人,並不相識,此經聲請人與被害人陳稱在卷
,足認聲請人係隨機犯案,而牙醫診所乃供不特定民眾前往就診清潔牙齒與治療牙齒疾病之場所,此為眾所周知的事項,案發當日,雖屬下班時間,但仍屬白日,聲請人在光天化日下,且在公開場合,無端對一名陌生女子,進行性侵害,顯見聲請人視法紀如無物,存有強烈反社會人格之特性,實難期待其確能遵守法律規範,不再侵犯其他婦女,基於防衛社會安全,確保婦女人身安全之必要,本院認聲請人存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危險,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2款的羈押原因。㈢聲請人雖辯稱案發當時係因長期失眠與酗酒,精神不濟所致
等語,縱係事實,亦難擔保聲請人不會再因失眠與酗酒,又對被害人或其他婦女為性侵害,是聲請人辯稱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其絕不再犯任何犯罪等語,自難盡信。再聲請人的母親因脊椎受傷而臥病在床,如果屬實,雖值同情,但被告尚有胞兄 陳岳謙 與 陳宜 均可協助照護,是聲請人以母親受傷臥病在床為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亦顯無理由。綜上,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基於防衛社會安全,仍有繼續羈押聲請人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