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5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梁綜顯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朱俞縈 臺南市○○區○○里00○00號訴訟代理人 郭蓬霖
陳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當事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7年度營簡字第16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