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517號
原   告  張然慶
被   告 宋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本院於民國10
7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
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如非條文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以裁定
更正判決。
經查:本件判決所載被告姓名、住所並無誤寫,其身分證統一
編號如前開當事人欄所示,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告主張
有誤寫情形,聲請更正判決,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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