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被 告 蕭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
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陸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
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