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小字第39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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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9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黃文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伍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