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被告 段亭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6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開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許芳瑜
法官曾名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