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債權人 王火源 住臺中市○○區○村○街○○號
送達代收人 林忠宏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䕒云、 張欽澤 、 張燕媚 、 楊裕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張燕媚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聲請狀內請求原因及事實就債務人姓名之記載多有缺漏,,併請補正。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