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11號
法定代理人 謝定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11號
法定代理人 謝定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