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11號

原告古賀一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定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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