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江宜芳
被告 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