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台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周金堂 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00元,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