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23號

原告台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招信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

被告 周金堂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

複代理人 邵啟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楊昭信 」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招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楊憶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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