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24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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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聲字第2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241號聲請人 趙進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法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3年度抗字第25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因建築法事件,於原審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原審案號:103年度救字第47號),同時駁回聲請人之訴,惟因聲請人目前生計困難並無收入,聲請人為此亦四處告貸無門,於一時之間,實難以籌借本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顯無資力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揆之首開規定,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廖宏明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伍榮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