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家俊選任辯護人陳建勛律師被告雷雨儒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 吳維倫 選任辯護人 徐鼎賢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家俊、雷雨儒、吳維倫均自民國壹佰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曾家俊等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曾家俊等人涉犯詐欺取財、僭行公務員職權或併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已經被告雷雨儒、吳維倫、 陳健峯 等人供述在卷,彼此供述情節互核相符,復經多名被害人、告訴人指稱其等遭騙經過屬實,並提出偽造公文書多份附卷可稽,足見其等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眾多,各司其職,分工嚴密,復共犯本案詐欺案件多起,犯案謀式相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之虞;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以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均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起延長各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蔡美華法官楊欣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