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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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8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竣喨具保人楊庭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業務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46號、106年度執字第334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三、被告楊庭豪因犯業務侵占案件」之記載應更正記載為「三、被告楊竣喨因犯業務侵占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三、之開頭有「三、被告楊庭豪因犯業務侵占案件」之記載,惟查,本案被告為楊竣喨,楊庭豪為具保人,此參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一、二可悉,是本院於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就該部分應屬明顯誤載,然因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