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5號
106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夏汝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6年度偵字第13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夏汝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瑋桓
法官黃怡菁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