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沒收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魚槍壹支(附金屬箭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惟扣案之魚槍一支,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魚槍經送鑑定結果,認係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之市售魚槍,機械性能良好,可發射隨附之金屬箭,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刑鑑字第四五七七○號鑑驗通知書可憑,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槍砲,禁止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而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四二號判決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一份足憑,依照首開說明,扣案之魚槍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姿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