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基海商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基海商簡字第一號
原告橋璉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 律師送達代收人 蔣瑞琴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三樓被告丙○○○○○○法定代理人Tsann,R訴訟代理人 蔡崇樑 住台北市○○路○段○○號十樓被告甲○○○○○○法定代理人PaulBi被告甲○○○○○○法定代理人PaulBi被告甲○○○○○○法定代理人PaulBi被告乙○○○○○法定代理人Tsann—R
Chang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及理由第二段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