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