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0號聲請人丁○○
己○○戊○○庚○○乙○○甲○○辛○○丙○○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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