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44號自訴人勝霖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自訴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凃榆政 律師
張育華 律師 莊惠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時委任黃振銘律師為自訴代理人,而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開準備程序庭時,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本院再改於同年九月二十九日開庭,並依法通知自訴代理人,及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之情事,均已依法送達於自訴代理人及自訴人,雖同年九月二十九日庭期因薔蜜颱風取消,然本院再次改訂同年十月二十七日開庭,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有各該筆錄及相關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法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