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4006號
原 告 健康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忠政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臺中市政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1,661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依本院107年度補字第
1981裁定核定為156,700元;聲明第二項核定為6,900元/㎡58.
69㎡=404,961元;以上合計共561,66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660元,原告應補繳不足
之第一審裁判費4,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4,51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汝